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,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以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,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、记实与评议相结合、教师评议与同学评议相结合的方法,突出激励和导向作用,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。
第二章 组织实施
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。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,辅导员、班主任、各班班长为成员的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本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。
第五条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,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初完成。学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评价工作。辅导员、班主任为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指导班级做好评价日常材料的记录及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。由班委会组织全班同学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。
第三章 评价内容
第六条 辅导员评价。由辅导员对学生的人生观、世界观、价值观表现,学生的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以及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品质等方面,以计分的方式对学生做出评价,满分10分。
第七条 专业教师评价。由当年任课的专业教师对学生学习目的、钻研精神、听课状态、课堂纪律等方面,以计分的方式对学生做出评价,满分10分,要有日常记录。
第八条 同学评价。由班委会组织全班学生对本班每名学生的思想表现、课堂表现、生活表现、集体活动表现等方面,以计分的方式对学生做出评价,满分10分。
第九条 综合表现评价。由辅导员依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、实际参与各类获奖的情况及相应的佐证材料,按照评价的内容及标准,以计分的方式对学生做出评价。基础得分40分,满分70分。累计超过70分的以70分计。
(一) 学生能够按照考核的内容要求自己,没有违纪、违规现象,得基础分40 分。
(二)奖励加分
1.在学院受到通报表扬、参加活动加1分/次,获得奖励加2分/次。
2.在学校受到通报表扬、参加活动加2分/次,获得奖励加3分/次。
3.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加3分/次,获奖励加5分/次。
4.参加国家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加5分/次,获奖励加10分/次。
(三) 违纪扣分
1.通报批评扣1-3分
(1)在班级受到通报批评扣1分/次;
(2)在学院受到通报批评扣2分/次;
(3)在学校受到通报批评扣3分/次。
2.违纪扣分
(1)警告扣5分/次;
(2)严重警告扣7分/次;
(3)记过扣10分/次;
(4)留校察看扣15分/次。
第四章 计算与应用
第十条 结果的计算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百分制,即综合素质评价得分=辅导员评价+专业教师评价+同学评价+综合表现评价。
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30%加学生平均学习成绩的70%为学生的综合成绩。
第十二条 结果的应用
(一)学期考核达不到良好以上者(75 分),无资格参加一、二等奖学金的评定。
(二)学期考核达不到良好以上者(75分以上),无资格参加“优秀团员”“优秀团干部”“三好学生”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的评定。
(三)学生的综合成绩作为学生评定奖助学金的直接依据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做到及时考核、定期公示。
第十四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基础上,广泛听取任课教师、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,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,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后实施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原办法同时废止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